一是期限套利。短期资金成本低,长期投资收益高,但风险也高,过度借短*有升值压力的情况下,很多机构进行负债外币化、资产本币化;贬值情况下进行反向操作,博取汇率利率之间的差异,进行币种套利。
五是资本套利。以小博大,片面追求杠杆。
恶意的监管套利行为,规避了监管的制度和安排,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严重失控。
应划清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界限。金融科技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对此应抛开表面属性,从业务模式出发进行“穿透式”监管。
由于我国当前监管的口径不一样,所以有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转型成为金融科技公司存在监管套利之嫌。国外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因此,就不存在监管上的差异。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监管,并参考国外相应的提高准入门槛,将逃避监管的公司拒之门外,这有助于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认为,2017年是互联网金融整顿之年、监管之年。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其本质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本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的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如果是金融活动,对于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进行有牌照管理,但围绕着金融活动也有很多金融服务,这两类金融活动应有不同的监管规则。
以当下的P2P平台的各类“创新活动”来说,其诸多业务模式按《办法》界定已逾越合规边界。例如,部分平台还开设自动投标、定向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交叉销售等业务,按办法规定,此类业务或亦存在涉嫌违规的情况。除此之外,部分平台已在筹谋包括网贷机构定义层面在内的更大形式的监管套利。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网贷平台的一个监管规避策略是将自身去网贷化,即将自己定位于网络“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类型的平台,而利用未被监管规则覆盖的定向委托投资等业务实现监管再套利。现在是针对网贷平台这样规定,但很多平台不愿受到监管的规制,所以干脆在策略上玩文字游戏,让自己‘去P2P化’,跑出P2P的监管范畴,这样就能规避办法的相关约束。主要还是监管执行难度太大,落实到基层,很难说会对这些平台形成执行效力。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XX部和网信办的协同参与,或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办法规定,XX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多部委的参与能够提高监管执行力,很多涉及非法机制的问题,是银监会和金融办无权查处的,但XX机关可以。
但在监管层人士看来,以银监会统领,XX部、网信办协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监管框架来实现对P2P的管理,其实际执行效率可能存在一定的折扣。设立监管部门统领,具体监管职责交给地方金融办,这种思路已在地方各类交易所上实施过一次了,但实践证明这种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执行障碍,云南泛亚交易所的风险暴露就是例证。”东北地区一位银监系统人士称,“因为交给地方XX后,地方和这些平台的关系很深,很多甚至涉及到地方税收,所以地方可能不但不会严格执行清理政策,反而有保护这些平台的动机。
监管套利 |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