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贷款可视作
助贷模式的一种。
助贷则是个市场化概念,并无官方的统一界定。若把
贷款合作机构视作广义的
助贷机构,助贷行为至少包括“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对
放贷机构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等几个要点。可见助贷概念的范畴更广。
目前
民营银行和合作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联合
贷款模式是其中之一。参考传统银团贷款模式,由一家
银行作为牵头行,
其他银行作为联合行,共同出资
投向项目,主要是
微众银行在做。由于民营银行缺钱,而其他
中小银行缺资产,也想跟民营银行学习,由此产生合作。
“联合贷款”主要
分为以下环节:
一是由银行和合作机构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合作规模、合作期限等。
二是合作机构在银行开立备付
金账户,并存入充足资金作为
贷款发放头寸。
三是双方共同确定客户筛
选标准,并筛选出联合贷款目标客户并进行联合授信;四是通过授
信审批的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
自助发起
借款申请,系统后台进行欺诈判断后,在极短时间内
发放贷款;五是银行与合作机构每日对账,确
保账实相符。
2017年8月2日晚,一份未经官方证实的《关于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在互金
行业朋友圈传播,按照《通知》,互金
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联合贷款或
助贷业务将遭遇监管封杀。通知指出,只有经
银监会批准设立的
持牌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
联合放贷业务。目前《通知》并未正式下发,仍处于
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阶段。
有知情人于8月4日早间向
网贷之家表示,“已经亲自分别和央行、银监会的领导求证,这个‘联合贷款’文是坊间误传,监管没有发布过这个文。”
而对于《通知》中列出针对联合
放贷的合作机构定义、机构准入、协议规范、系统和数据安全、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所有规定。有知情人士表示,“翔实内容”
其实是来自于7月10日由某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当地民营银行互联网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一份征求意见稿,文件全称《民营银行
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某地方银监会下发《民营银行互联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针对民营银行经营互联
网贷款,在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
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明确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
民营银行联合
贷款业务条件为: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
上互联
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
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则为: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
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
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
具体来说,在联合贷款风险分担方面,联合贷款应由联合贷款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
会计核算,贷款风险应由联合贷款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处置和承担;也要防范联合贷款集中,贷款人应建立联合
贷款规模管控机制,避免联合贷款过度集中于单一银行业
金融机构。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
监管机构应当将互联网贷款纳入监管重点,根据本办法全面评估辖内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管理情况和风险情况,提出监管意见,督促民营银行持续完善互联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互联网
贷款经营准备工作,适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贷款人经营
个人贷款和
流动资金贷款应分别提交申请。
贷款人还要向监管机构上报
产品报告、信息报送、年度评估等。比如,贷款人上线各类互联网
贷款产品,应于产品上线前10天向监管机构报告;报告期间,不得对贷款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互联网贷款如果出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贷款质量持续恶化、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要求贷款人限期整改。如果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取消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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