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体金融需求,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在第四条对金融消费者作了清晰的定义,将金融消费者视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例如存款人、投保人等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是金融消费者;另外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尽管有赢利动机,属于投资者,但由于他们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的性质。
金融消费者可以理解为资讯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自然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并不冲突。专业投资机构不算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即使消费者不能做出符合其理智的选择,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被蒙骗的情况下权益就受到了损害,因此需要对他们加以保护,体现了保护弱势的原则。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需要得到保护,分别是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消费者以草根消费者为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了解甚少,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型多、创新快,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交易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信息遭泄露等风险日益凸显,金融纠纷屡见不鲜。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迫切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督促平台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建设;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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